一脚致人轻伤 难逃刑事责任
张琳
www.djtx.org.cn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赵某某争吵时情绪失控一脚将自诉人踹倒,造成自诉人肋骨骨折。经鉴定,自诉人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自诉人李某随即将被告人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自诉人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认为其造成自诉人李某受伤是事实,但事出有因,自己的行为虽然不当但不构成犯罪,亦不应当向自诉人赔偿误工费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赵某某造成自诉人轻伤,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或拘役,自诉人李某有权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索赔。